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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等学力申硕考试法学简答题模拟试题

作者:学历在线网 来源:学历在线网 上传时间:2019-11-16 15:55:26

  1.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答:“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 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

  (1)作为一种言行规范,“礼”最早源于氏族时代的祭祀风俗。在阶级明显分化、国家形成以后,一 部分反映等级差别和专制要求的精神原则逐渐从具体的礼仪形式中被抽象、概括出来,形成了一系列 指导阶级社会生活的原则和规范,即“礼”的抽象原则,而那些带有象征意义的各种礼仪,则仍保留 在制度层面发挥作用。

  (2)一般而言,“礼”大体上包括抽象的精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两个层面的内容。在西周时期, 周礼在实际上对全社会起着一种法律的调节作用,完全具备法的性质。即使用现代社会关于“法”的 构成要素——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等要件来分析,周礼也完全符合作为“法”的基本条件。周礼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对西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起着积极而广泛的调节作用。从周礼的表现形式、在实际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周礼本身的内容和性质等方面观察,周礼是西周社会不成文法 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3)“礼”与“刑”的关系,从宏观上看两者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 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积极、主动的规范, 是禁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惩恶于已然的制裁。也就是说,“礼”总是从正面主动 地提出要求、对人们的言行作出正面的“指导”,明确地要求人们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可以 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礼”的功能,重在“教化”。“刑”则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 的行为,进行刑罚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即所谓“礼之所去,刑 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刑”的功能,重在制裁。

2.举权的普遍性。

  答: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享有选举权的主体的广泛程度,是指除国籍、年龄、无精神病以及未经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外,不另设其他资格限制而普遍享有选举权的原则。

  (1)从理论渊源来说,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运用,既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那么人民自然有权挑选行使国家和社会管理权力的人员。

  (2)我国《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 l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 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个: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年满 l8 周岁;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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